(2013)临执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子田与王子凤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田,王子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616号申请执行人:王子田,男,1959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子凤,男,1962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王子田与王子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王子凤在其与王子田争议地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王子凤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王子田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子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子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子凤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王子凤已外出打工,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