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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文茂元与张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茂元,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66-2号申请执行人文茂元,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文茂元与张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的(2011)铜中民一终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涛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文茂元于2013年11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张涛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干警依法在银行未查到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提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给申请人5000元救助金,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款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铜中民一终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红涛人民陪审员  程晓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郝署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