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17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民丰疏菜专业合作社与孟宪明、孟宪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民丰疏菜专业合作社,孟宪明,孟宪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782-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民丰疏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供销社院内。法定代表人霍高峰,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孟宪明。被执行人孟宪坤。本院作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29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宪明、孟宪坤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本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