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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邹敬群与马国庆、蒋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国庆,蒋虹,邹敬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庆。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敬群。委托代理人:陈振旺。委托代理人:方有提。上诉人马国庆、蒋虹为与被上诉人邹敬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上诉状中的地址东阳市吴宁街道城南西路131巷31号,向两上诉人送达传票,但上诉人要求邮寄至安徽省蚌埠市雅豪家具广场,本院再次依据其确认的上述地址送达传票,并定于2013年12月6日上午8时40分依法进行审理,向双方当事人依法送达了传票,被上诉人邹敬群的代理人陈振旺到庭参加诉讼,但上诉人马国庆、蒋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国庆、蒋虹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马国庆、蒋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张淑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