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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李瑞山与岳瑞刚、乌兰察布市集宁安顺经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瑞山,岳瑞刚,乌兰察布市集宁安顺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李瑞山,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乔沟湾乡李家城则村人。被申请人岳瑞刚,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义门镇岳家沟村人。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安顺经贸有限公司。申请人李瑞山与被申请人岳瑞刚、乌兰察布市集宁安顺经贸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岳瑞刚驾驶的户名为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安顺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明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冯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