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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XX与毛江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毛江涛,郭耀华,刘蓁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85年11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毛江涛,男,生于1985年12月6日,汉族,大专文化。被执行人郭耀华,男,生于1979年6月25日,汉族,大学文化。被执行人刘蓁蓁,女,生于1984年1月19日,汉族,住址同上,系郭耀华之妻。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3)韩民初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1242元及利息1320元和案件受理费1160元,合计103722元,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韩民初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武刚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柳少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