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洮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范某某、车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车某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洮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吉林省洮南市人,住洮南市。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车某某,吉林省洮南市人,住洮南市。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市检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车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世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范某某在互联网上建立“洮南寂寞男女”QQ群,被告人车某某为该QQ群的管理员,在该群空间内有淫秽图片7张,在群共享内有淫秽视频4部、图片链接“BT工厂2011年全年精彩汇总”,这些淫秽图片、淫秽视频供QQ群成员300人观看下载。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某某、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人范某某在互联网上建立“洮南寂寞男女”QQ群,被告人车某某为该QQ群的管理员,在该群空间内有淫秽图片7张,在群共享内有淫秽视频4部、图片链接“BT工厂2011年全年精彩汇总”,这些淫秽图片、淫秽视频供QQ群成员300人观看下载。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全部供认,且有白城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白城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及照片,洮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范某某、车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车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范某某、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被告人车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裴春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