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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爱花与潍坊协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花,潍坊协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张爱花。被执行人潍坊协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爱花与被执行人潍坊协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