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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左义军与王建军卫媛张耀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义军,王建军,卫媛,张耀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左义军,男,生于1972年6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龙门钢铁集团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4日,高中文化,系陕西龙门钢铁集团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卫媛,女,汉族,生于1985年8月22日。被执行人张耀民,男,生于1961年4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建军、卫媛支付申请人左义军84298.67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36元;被执行人张耀民支付申请人左义军10822.13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78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耀民已将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王建军、卫媛履行25000元,因被执行人王建军、卫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韩执字第00084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即可以再次立案执行。审 判 长  王武刚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柳少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