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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刑初字第2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朝刑初字第298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女,1991年2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拘传,因怀孕于当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3)2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陶×受他人委托(商定收取好处费人民币200元)于2013年9月13日1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华威桥东南角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田×(男,26岁,山西省人)非法出售3张合计金额为人民币92万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经鉴定均为假票)。被告人后被查获归案,公安机关起获诺基亚牌黑色直板手机1部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吴×、刘×的证言,物证,现场及通话记录照片,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检验报告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赃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法制观念淡薄,为牟取私利,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在案物品系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二、在案之诺基亚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轶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解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