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永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飞诉被告永年县万盛商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永年县万盛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永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杨飞,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石现科,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年县万盛商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飞诉被告永年县万盛商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2元,由原告杨飞负担。审 判 长 赵 飞审 判 员 刘相合代理审判员 李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