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行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博白县某某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庞某某、郑某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白县某某生育局,庞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行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博白县某某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庞某某,局长。被执行人庞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申请执行人博白县某某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庞某某、郑某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的博计生征决(2012)第11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博白县某某生育局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庞某某、郑某某夫妇已部分履行了申请执行人博白县某某生育局作出的博计生征决(2012)第11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博白县某某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对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博白县某某生育局作出的博计生征决(2012)第11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剑审判员 郑祖彬审判员 许中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