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许佳耀与王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佳耀,王琼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439号原告许佳耀,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柳城桑林村桑林625号。被告王琼芳,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溪美柳城路79号4幢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912250041。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佳耀与被告王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佳耀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琼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佳耀与被告王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许佳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琼芳的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佳耀撤回对被告王琼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应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