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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津杰与王保华、杜和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津杰,王保华,杜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刘津杰。被执行人王保华。被执行人杜和平。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