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蒙雄、陈蓉诉王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雄,陈蓉,王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906号原告蒙雄。原告陈蓉。被告王强。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蒙雄、陈蓉诉被告王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蒙雄、陈蓉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雄、陈蓉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雄、陈蓉撤回对被告王强的起诉。本案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蒙雄、陈蓉承担。审 判 长 陈德庆审 判 员 杨小华人民陪审员 钟崇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