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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国庆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刑初字第11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国庆,职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周钓锋,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3)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国庆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国庆于2013年11月2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华庚人民陪审员  徐黎明人民陪审员  朱赛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学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