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终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黄忠与宜宾市欧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忠,宜宾市欧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终字第13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忠。委托代理人:郑显华,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市欧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凌明,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上诉人黄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翠屏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翠屏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发回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俊卿审 判 员 梅兴艳代理审判员 李 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