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商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成燕青与义乌市儿童乐园幼稚园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燕青,义乌市儿童乐园幼稚园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2492号原告:成燕青,教师。委托代理人:申屠江平。被告:义乌市儿童乐园幼稚园。法定代表人:陈慧齐。委托代理人:楼英飞。委托代理人:方小妹。原告成燕青诉被告义乌市儿童乐园幼稚园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燕青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燕青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燕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原告成燕青负担。(此页无文)审判员  季东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冯 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