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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终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吴建平与刘张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终字第1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委托代理人庄海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总结。本院认为,刘某作为本案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未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刘某的母亲张某某能否作为刘某法定代理人,有待确认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刘 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其庆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陈晓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