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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杨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455号原告:杨某1,男,193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雷家柱,清城区洲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林怡秀,清城区洲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杨某2,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杨某3,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杨某4,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杨某5,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杨某6,女,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诉被��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丘雪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