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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王永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王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振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永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王永平于2013年8月15日前返还其承租原告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房屋,并搬走承租房屋内物品;逾期不搬,则视为放弃其权利,由原告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自行处理;二、原告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在被告王永平返还承租房屋时,在不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退还被告王永平房屋押金800元;三、原告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70元,退付原告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35元,由原告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3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按调解书调处内容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免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许会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代理审判员  孙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路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