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3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88)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160号原告周某。被告岳某。本院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周金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