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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3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88)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160号原告周某。被告岳某。本院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周金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