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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湾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珠海市嘉宝华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少强与珠海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嘉宝华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少强,珠海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湾民初字第30号原告:珠海市嘉宝华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苏攒淘,董事长。原告:苏少强,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文晶,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升华,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林城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凯,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静,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珠海市嘉宝华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少强诉被告珠海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珠海市嘉宝华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嘉宝华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450元,由原告珠海市嘉宝华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淼代理审判员 陈 荣人民陪审员 林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苏澎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