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7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兴成与被告朱志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成,朱志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612号原告杨兴成,男,194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宁、陈传毅,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朱志容,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明,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俊杰,该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成与被告朱志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6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14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俊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