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4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向日葵艺术专修学校与青岛昕昕文化艺术学校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向日葵艺术专修学校,青岛昕昕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09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向日葵艺术专修学校,地址青岛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哲,该校校长。被执行人青岛昕昕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地址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郭长春,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向日葵艺术专修学校与被执行人青岛昕昕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了11000元及迟延履行金885元,本案执行费6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黄商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凯人民陪审员 刘洪伟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薛振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