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诉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李顺武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福利待遇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诉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顺武。上诉人李顺武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诉初字第7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990年5月其因工作身负重伤,1992年1月16日江苏省社会科学院(下称省社科院)向其下发三等甲级残废证并自此每年向其发放残废金。但自2010年10月后省社科院停发了其2011年至2013年的残废金,虽经其多次申请仍未果,故要求判令省社科院遵照南京市政府文件向其补发2011年至2013年的残废金,并依法赔偿。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其认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苏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