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下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韩希枝与王清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下民初字第260号原告韩某某,女,住沾化县。被告王某某,男,住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新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柄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