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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姜世光与青岛海力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世光,青岛海力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852号原告姜世光,农村居民。被告青岛海力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法定代表人于文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世光诉被告青岛海力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世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7元,退给原告姜世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满文杰审判员  王美君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