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保康民一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向宗奎与周正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宗奎,周正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保康民一初字第00083号原告向宗奎,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周正峰,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70778836-7。代表人刘保华,永安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波,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永安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1、参与本案诉讼活动;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3、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宗奎诉被告周正峰、永安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宗奎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宗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宗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宗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忠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勾清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