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执裁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家成与被执行人伍贤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成,伍贤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灌执裁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刘家成,男。委托代理人刘声龙,男。被执行人伍贤友,男。申请执行人刘家成与被执行人伍贤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灌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伍贤友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家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经济损失20570.30元及案件受理费600元,并承担本案的申请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伍贤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伍贤友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灌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2013)灌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卿秋生代理审判员 文东凌代理审判员 申桂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莫 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