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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赖起敬与珠海卡洛芳瑞饰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起敬,珠海卡洛芳瑞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28号原告赖起敬,男,汉族,1989年6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林雪平,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卡洛芳瑞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朱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青,广东东方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斐,广东东方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赖起敬诉被告珠海卡洛芳瑞饰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卡洛芳瑞饰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起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2元,由原告赖起敬负担。代理审判员  封舟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