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金冠方舟纸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长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金冠方舟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长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543号原告深圳金冠方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六路泰然苍松大厦北座1308。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俊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深圳市长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新生村水岸新都四、五期39号楼B座2206。法定代表人阎德宝。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