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公司与杨丽梅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公司,杨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9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39号。负责人张拥辉,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桂华,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杨丽梅,女,汉族,住青岛胶州市兰。本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胶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贾怀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