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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屏山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张培庚、刘术才、王玉德、卢学惠犯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庚,刘术才,王玉德,卢学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屏山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屏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培庚,男,2003年1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屏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术才,男,2013年3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屏山县看守所。被告人王玉德,男,2003年1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屏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卢学惠,女,2013年3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屏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冯幸,云南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屏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刑诉(2013)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培庚、刘术才、王玉德、卢学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培庚、刘术才、王玉德、卢学惠及其辩护人冯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培庚、王玉德、卢学惠、刘术才共谋以老年人为对象,虚构其家中有血光之灾,需将人民币和财物交由神医作“法事”消灾,趁机调包窃取财物后平均分配,并进行了分工。由张培庚假扮能为人看病消灾的神医,由王玉德、卢学惠作假扮寻找或认识神医的“媒子”物色老年人骗去见张培庚,由刘术才驾驶川QK05**号小汽车假扮过路司机载客。(一)2012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培庚、王玉德、卢学惠搭乘刘术才的川QK05**小汽车窜至宜宾县喜捷镇玉龙,由王玉德、卢学惠哄骗李某甲寻找神医,张培庚假扮神医称李某某有血光之灾,被害人李某甲信以为真,由刘术才假扮到玉龙买房的过路司机将李某甲载回家取钱,交给张培庚做“法事”消灾,张培庚趁机将李某甲的5640元秘密调包后分赃。(二)2012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培庚、王玉德、卢学惠和刘术才窜至宜宾市翠屏区沙坪镇双石碑,采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黄某甲的2540元秘密调包后分赃。(三)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张培庚、王玉德、卢学惠和刘术才到翠屏区象鼻镇,采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乙的1930元秘密调包后分赃。(四)2013年3月1日,被告人张培庚、王玉德、卢学惠和刘术才窜至屏山新县城,采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潘某某的3600元、金耳环一副、金和银戒指各一个、玉和银手镯各一个(价值共约2000元)秘密调包后,变卖财物分赃。被告人刘术才将金戒指和金耳环熔为一个新戒指佩戴,现被扣押在案。(五)2013年3月4日,被告人张培庚、王玉德、卢学惠和刘术才在宜宾市翠屏区崇文路,采用上述方式哄骗被害人周某某有血光之灾,被害人周某某信以为真,回家取出存折和存单,被告人张培庚、王玉德陪同周某某在翠屏区农村信用社分2次取出22514.44元后,乘坐刘术才驾驶的川QK05**小汽车到屏山县屏山镇,从屏山县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分5次取出定期存款本息共77467.29元。随后,在屏山县政府大楼后方的一水塘附近,被害人周某某将上述99981.73元包装好后交给张培庚,被告人张培庚和王玉德利用做“法事”之机将周绪禄的现金秘密调包,乘坐被告人刘术才的川QK05**小汽车至宜宾江北葡萄园附近一饭馆内与卢学惠会合后分赃。案发后,川QK05**小汽车被扣押在案。被告人张培庚辩解称前四起没有参与,第五起参与了,但金额只有33000元。被告人刘术才辩解称没有参与,只是他们要租车,他就来,他们做什么,他不知道。被告人王玉德辩解称本案是诈骗罪,不是盗窃罪,还有最后一起的金额只有50700元,对其他指控没有意见。被告人卢学惠辩解称最后一起只分得10000元,共有多少金额不知道,对其他没有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对第四起金银首饰估价约2000元,无法律依据,第五起没有证据证实金额是99981.73元,认为被告人卢学惠系初犯、在本案中是从犯,自愿认罪,建议对卢学惠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培庚、王玉德、卢学惠、刘术才共谋以老年人为对象,虚构其家中有血光之灾,需将人民币和财物交由神医作法事消灾,趁机调包窃取财物后平均分配,并进行了分工。由张培庚假扮能为人看病消灾的神医,由王玉德、卢学惠作假扮寻找或认识神医的“媒子”物色老年人骗去见张培庚,由刘术才驾驶川QK05**号小汽车假扮过路司机载客。(一)2012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培庚、王玉德、卢学惠搭乘刘术才的川QK05**小汽车窜至到宜宾县喜捷镇玉龙,由王玉德、卢学惠哄骗李某甲寻找神医,张培庚假扮神医称李某甲家有血光之灾,被害人李某甲信以为真,回家拿钱出来,碰见由刘术才假扮到玉龙买房的过路司机将李某甲载到玉龙的一条三叉路,李某甲在公路边的竹林里将5640元交给张培庚做“法事”消灾,张培庚趁机将李某甲的5640元秘密调包后分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受理立案情况。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2012年10月11日李某甲在玉龙赶场时,碰见2男1女,称李某甲家有灾,要将家里的钱全部拿出来做“法事”才能消灾,但他们称不要她的钱,当时身上只有140多元,给了那个大师,后坐客车回家拿钱,拿了5500元从家里出来到公路上就碰见了一辆轿车,那人说在玉龙买房走错了路,问玉龙在什么地方,我就搭他的车到玉龙的一个三叉路,又将5500元交给了那个大师做“法事”,之后,那个大师把一个塑料口袋给我,叫我拿回家放在枕头下第二天打开,结果第二天打开时发现一分钱也没有,是硬壳纸,后到派出所报了案。3.辨认笔录及照片,经李某甲辨认,指认出了骗自己的张培庚、王玉德、卢学惠以及开车的刘术才,辨认了案发现场。4.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听母亲李某甲讲在2012年10月11日到玉龙赶场时被2男1女以我们家有血光之灾要死为由,要拿钱出来消灾,她坐车回家拿钱,拿到钱后到公路上恰好有一个男的自称在玉龙买房找不到路,叫其母亲带路坐他的车到玉龙,将5640元交给那个大师做“法事”,后来钱被调包了,对方交给她的塑料袋内装的是硬壳纸。5.手机通话记录,证实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公司提供的张培庚、卢学惠、王玉德、刘术才的通话记录,案发当天四被告人手机通讯基站卫星定位在玉龙。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张培庚的供述,我家里修房子,忙不过来,未出过门。(2)被告人刘术才供述,证实张培庚等人要出行租用其轿车载客。(3)被告人王玉德的供述,证实我们诈骗是张培庚提出的,记得是在2012年过年以后,张培庚邀我、卢学惠和刘术才在宜宾人民广场喝茶时提出的,主要是物色老年人为对象,通过消灾方式骗取钱财,因为张培庚能说会道,就由张培庚扮演大师,我和卢学惠扮演找神医或者认识神医的人,由刘术才负责开车接送。2012年国庆节之后的一天,张培庚、王玉德、卢学惠坐刘术才的车到宜宾县玉龙场镇去行骗,卢学惠遇到一个老婆婆,问对方认识吕神医,随后我去搭话,我们将那个老婆婆带至张培庚处,张培庚就说对方有血光之灾,对方拿了身上的100多元给张培庚,后又坐客车回家拿钱,刘术才开车尾随,见机将老婆婆接过来,我与张培庚就在一条分叉路等。约一小时左右,刘术才就将老婆婆接过来了,张培庚在公路边的竹林里以做“法事”用类似百元人民币宽度的纸将钱调包。除去油钱,我们四人平分。当庭对5640元金额认可。(3)被告人卢学惠的供述,证实王玉德、刘术才都是张培庚在宜宾人民路广场那喝茶的时候介绍认识的。大约在2012年过年以后我们四个人在人民广场喝茶的时候就一起商量过通过以神医治病消灾解难的方法骗别人拿钱出来消灾。刘术才负责开车,张培庚充当治病的大师,王玉德、卢学惠充当路人的角色,发现行骗对象以后找神医为由将其骗至张培庚处,以后张培庚就以帮对方消灾解难为名让对方拿钱出来消灾。具体时间记不起了,我、张培庚、王玉德坐刘术才的车到宜宾县玉龙场镇,我先遇到一个老婆婆搭话,王玉德之后上前搭话,张培庚假称对方家中有血光之灾,叫对方拿钱做“法事”,将对方财物调包,张培庚分了约六、七百元给我。当庭认可5640元,愿意退出四分之一计1410元。7.收条,证实李某甲收到卢学惠退出赃款1410元。(二)2012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培庚、王玉德、卢学惠和刘术才窜至到宜宾市翠屏区沙坪镇双石碑,采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黄某甲的2540元秘密调包后分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受理立案情况。2.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18日黄某甲在沙坪镇双石碑赶场时,碰见2男1女,称黄某甲家有血光之灾,要用钱上的毛主席头像做“法事”消灾,并要将家里的钱全部拿出来才能全部消灾,但他们不要她的钱,当天赶场后身上还剩40元,回家拿钱,那个女的招呼了一个轿车,两人坐车回家拿钱,拿到2500元钱后到公路上,又看见那辆车停在那里,那个女的又叫我坐那辆车到了双石碑,大师就带着我们往双石碑至大冲方向走,在公路旁边的一条小石板路附近时,大师叫我将2540元钱递给他之后背对他,约3、4分钟,大师将装有钱的黑色塑料袋给我,叫我头也不回往家走,将钱放在枕头下,第二天才能打开,不能对任何人讲。第二天,发现被骗,口袋里装的是硬纸。3.辨认笔录及照片,经黄某甲辨认,指认出了骗自己的张培庚、王玉德、卢学惠。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9日母亲黄某甲说到双石碑赶场时被几个人以我们家有血光之灾为由,喊黄某甲将钱拿给他包,在包的过程中被调了包,把一个装有纸的包拿给了黄某甲。给我说时,黄某甲手中拿着一个黑色塑料袋,口袋里是一包和人民币宽度一致的纸,她就把包包和纸烧了。5.手机通话记录,证实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公司提供的张培庚、卢学惠、王玉德、刘术才的通话记录,案发当天四被告人手机通讯基站卫星定位在沙坪附近的火花村、竹林村。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张培庚的供述,我家里修房子,忙不过来,未出过门。(2)被告人刘术才供述,证实张培庚等人要出行租用其轿车载客。(3)被告人王玉德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的一天,张培庚、王玉德、卢学惠坐刘术才的车到沙坪镇的双石碑场镇,我碰到一个约60岁左右的老婆婆,假装问她认识吕神医不?之后卢学惠上来搭话,我们将那个老婆婆带至张培庚处,我就离开,卢学惠与那个老婆婆回家取钱,刘术才以维护通信网络为由搭载他们去,约30分钟,刘术才就装着卢学惠与那个老婆婆回来了,张培庚也是以做“法事”的名义将老婆婆的钱调包,口袋里仍然是装的类似百元宽度的纸,我们四人平分的。当庭对2540元金额认可。(4)被告人卢学惠的供述,证实在沙坪镇双碑场镇碰到一个老婆婆,王玉德先搭话,之后我上去搭话,将那人带至张培庚面前,张培庚假称对方家中有血光之灾需用钱做“法事”消灾,那个老婆婆身上没有钱,我就与她回家拿钱,刘术才假装网络维护人员开车送我们,后又坐刘术才的车与张培庚会合。张培庚做“法事”时候,我就注意周围的人,等张培庚调包后我们就离开,我分了几百元。当庭认可2540元,愿意退出四分之一计640元。7.收条,证实黄某甲收到卢学惠退出的赃款640元。(三)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张培庚、刘术才、王玉德、卢学惠到翠屏区象鼻镇,采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乙的1930元秘密调包后分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受理立案情况。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2013年1月22日李世贵到象鼻镇赶场时,遇到一个约50-60岁的妇女问自己是否认识一个姓吕的老师,说想请老师消灾,后来来了一个50-60岁的瘦高个说他认识该老师,并带我和该妇女去见吕老师。该老师说该妇女需要用钱消灾,妇女借口取钱走了,吕老师说李某乙家里有血光之灾,叫拿钱来做“法事”消灾,还不能对外人讲,否则说一个死一个。瘦高个与我回家取钱,在路口时遇到一个约40岁的男子说到元水村,并且问我是否到元水村。我和瘦高个上车后,回村取了钱后,那个开车的又将车开到我们面前,我们坐上车到杨柳冲碰到吕老师,将1930元钱交给吕老师后,吕老师叫我转身,过了几分钟吕老师做完“法事”并将口袋放在我衣服包内,叫我不要打开,放在枕头底下7天后才打开,我就信以为真回家了,后来发现不对,打开口袋发现里面装的是街上那种散发的书(已撕成条状),所以发现被骗了,于是到象鼻派出所报案。3.辨认笔录及照片,经李某乙辨认,指认出了骗自己的张培庚、王玉德、卢学惠以及开车的刘术才。4.手机通话记录,证实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公司提供的张培庚、卢学惠、王玉德、刘术才的通话记录,案发当天四被告人手机通讯基站卫星定位在象鼻镇。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张培庚的供述,我家里修房子,忙不过来,未出过门。(2)被告人刘术才供述,证实张培庚等人要出行租用其轿车载客。(3)被告人王玉德的供述,证实2013年1月的一天,我们坐车到象鼻镇场镇,卢学惠看到一个老婆婆,我又上前搭话,并将老婆婆骗去见张培庚,卢学惠借机离开,张培庚就说老婆婆家有血光之灾,叫老婆婆回家拿钱做“法事”,我与老婆婆回家拿钱,刘术才以维护通信线路为由顺便搭载我们到元水村,拿了钱后与张培庚会合,之后张培庚假装做“法事”将钱调包,钱我们四人平分。当庭对1930元认可。(4)被告人卢学惠的供述,证实在象鼻镇街上,我遇到一个老婆婆就假装问对方认识某神医,随后王玉德过来搭话,我们就将她带到张培庚面前后我就离开了,这次是骗成功了,我也分了几百元。当庭认可1930元,愿意退出四分之一计490元。6.收条,证实李某乙收到卢学惠退出的赃款490元。(四)2013年3月1日,被告人张培庚、王玉德、卢学惠和刘术才窜至到屏山新县城,采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潘某某的3600元、金耳环一副、金和银戒指各一个、玉和银手镯各一个秘密调包后,变卖财物分赃。被告人刘术才将金戒指和金耳环熔为一个新戒指佩戴,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受理立案情况。2.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1日在法院门口遇到一个男子问自己是否认识神医,旁边过来一个女的说自己认识,带她去找神医,自己也跟着去,神医给那个男的看后,也给我看,看了后说叫我把钱和身上的金银首饰包在一起,放在枕头下面,不能和亲人说,还要把一碗水放在床下,明天早上8点钟在这个地方等我,身上有多少钱就放多少钱,我不要你一分钱。我说身上没钱,那个女的叫我回家去拿钱,我和那个女的回去后,那个女的没有进房间,我把钱全部拿下来就又到25地块去找那个神医,神医叫我把身上的首饰和钱都给他后就背转身把那些东西包在一起,然后递给我叫我不要看,要念阿弥陀佛,回家后按照他交给另外那个男的方法做,就可以避免儿子的血光之灾,我的儿媳妇也可以怀上一个儿子,明天8点钟又去那个地方找他,然后我就回家了。后来我发觉不对,就把包打开,发现里面包的全部是纸,我就来报案了。我被骗了现金有3600元钱,一个金戒指、一个银戒指、一副金耳环,一个玉手镯,一个银手镯。3.辨认笔录及照片,经潘某某辨认,指认了骗自己的张培庚、王玉德、卢学惠,辨认了案发现场。4.天网截图,公安机关从天网中截取了当天案发时段幼儿园处的视频,潘某某辨认出与其同路陪她回家取钱的卢学惠。在该视频中可见刘术才驾驶川QK05**轿车同向缓行。5.手机通话记录,证实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公司提供的张培庚、卢学惠、王玉德、刘术才的通话记录,案发当天四被告人手机通讯基站卫星定位在真溪(屏山镇)。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张培庚的供述,我家里修房子,忙不过来,未出过门。(2)被告人刘术才供述,证实张培庚等人要出行租用其轿车载客。一天下午,我在宜宾北门车站附近,张培庚卖了一个金戒指给我,还有一个银手镯,总共是2600元,后我又拿到一金店加工。(3)被告人王玉德的供述,证实2013年2月底,我、张培庚、卢学惠坐刘术才的车大约8点半左右到了屏山县城,我就和卢学惠下车物色对象了,后来我看到一个外地口音的老婆婆,我就假装以找神医搭话,结果那个老婆婆就上钩了,后来卢学惠就扮演认识吕大师的人,卢学惠就带我和老婆婆假装碰见了吕大师,我借口取钱就离开了,按照约定刘术才开车跟着我们,我上车等他们,约20分钟之后,张培庚和卢学惠就回到车上,由刘术才开车,我们就回宜宾了。到宜宾广场茶馆喝茶时,张培庚打开时有钱也有金戒指和玉圈,后来卢学惠和刘术才去卖玉圈和戒指,玉圈卖了200多元,但是刘术才相中那个约8克的戒指(价值约2500元,市场价为310元克,)反正最后我们每人分了约1000零几十元。现金和财物折合约4000多元,金戒指刘术才告诉我们已经重新融为一个新戒指,那就是被逮时的那个戒指。当庭认可3600元。(4)被告人卢学惠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1日早上8点钟,我们四人就开车上屏山,到屏山吃早饭后,我们三人就在屏山街上闲逛寻找行骗对象,刘术才就不知道把车停到哪里去了,下车不久,就看见王玉德和一个老婆婆搭上话了,我走过去,王玉德假装问我认识吕大师不?我说认识,我们三人就一起找到张培庚,张培庚就假装说王玉德家中的血光之灾只有用钱上的太阳星毛主席头像做“法事”才能化解,王玉德假装取钱离开,这时张培庚又对旁边的那个老年人说,你家最近有灾,你儿子可能要死,老年人听后很着急,问张培庚怎么办,张培庚还是说只有拿钱出来解难,叫老年人要把所有的钱拿出来,老年人叫我陪她一起回家拿钱,到了老年人家中,我没进去,老年人将钱拿出来后我又陪她到了张培庚那里,将钱交给张培庚,张培庚拿出一个黑口袋将钱包裹起来,然后拿着钱对着老年人念了一串听不懂的咒语,在念咒语的过程中叫老年人背对着他,张培庚这时候把钱换了,念完后,将黑口袋还给老年人,让她将黑口袋放在枕头下睡一晚上,暂时不要打开,明天就可以消灾解难了,之后老年人拿着黑口袋离开了。这次有一个金戒指,我和刘术才把金戒指拿去卖,刘术才就说干脆卖给他,后来刘术才拿了2000多现金出来买戒指,戒指刘术才重新做成一个戒指。当庭认可3600元,愿意退出四分之一计1000元。7.收条,证实潘某某收到卢学惠退出的赃款1000元及收到从刘术才处扣押的金戒指。(五)2013年3月4日,被告人张培庚、王玉德、卢学惠和刘术才在宜宾市翠屏区崇文路,采用上述方式哄骗被害人周某某有血光之灾,被害人周绪禄信以为真,回家取出存折和存单,被告人张培庚、王玉德陪同周某某在翠屏区农村信用社分2次取出22514.44元后,乘坐刘术才驾驶的川QK05**小汽车到屏山县屏山镇,从屏山县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分5次取出定期存款本息共77467.29元。随后,在屏山县政府大楼后方的一水塘附近,被害人周某某将上述99981.73元用包装好后交给张培庚,被告人张培庚和王玉德利用做“法事”之机将周绪禄的现金秘密调包,乘坐被告人刘术才的川QK05**小汽车至宜宾江北葡萄园附近一饭馆内与卢学惠会合后分赃。案发后,川QK05**小汽车被扣押在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受理立案情况。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2013年3月4日9时许我一个人从宜宾碧竹山庄的正大门出门,要到崇文路的地方遇到一个自称是南溪大观镇的中年妇女,说她结了二次婚,第一个男的得病死了,现在结婚的男的精神有问题,喊我帮她找一个风水先生,把她的房子重新修整一下,这时旁边来了一个高高瘦瘦的中年男子,说他认识一个风水先生且该人技艺高超。我就和这二人去找这个风水先生,风水先生说要到旁边的山上去看,即好吃街后面的山坡上,这个风水先生说我家有难,需要把家中的钱取出来消灾,我就听了他的话回家去拿了家中的存折。我又到鑫空间旁边的信用社取了二万元的钱拿在手上,大师说要把钱取完才能完全消灾。于是提出到屏山取钱并找车子,在信用社旁边找了一个野的,开车的师傅要300元最后谈成280元到屏山县屏山镇,在车上我拿手机出来看时间,大师说手机有信号会影响消灾,就把我的手机关机了。我问司机姓什么,司机说姓周。我说搬了新县城还未到过屏山,取钱都不晓得在什么地方,那个司机就说他晓得在什么地方取钱,于是到了屏山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时,司机都主动说就在那儿,然后我和这个风水先生和带我找风水先生的男子到了屏山农村信用社门口,我一个人到信用社柜台上取了壹万元钱;然后我们又到屏山农业银行,到了银行我又一个人去取了一部分钱,出来后步行跟着那个风水先生和那个带路的人往新县城后方的一条小公路,附近还有一个水塘,我在水塘旁边的一个住家侧面,瘦高个就叫我把钱拿给大师做“法事”,因为他们叫我把全部钱取出来才消灾,我也把我之前取的约3万元和在农业银行取的6万元全部装进蓝色口袋,当时大师还问我之前取的装进去没有?我说装进去了。风水先生喊我把手中装有钱的口袋递给他,喊我把眼睛闭上念阿弥陀佛,这样就消灾了,他们又把包包给我,喊我拿着包包回家,并叫我不准回头一路走到家,舀碗水放在灶台上,将包包放在枕下就可以消灾了,我信以为真,就提着包包一个人独自走到我儿子黄某乙家中,当时只有我儿媳在家,我舀碗水放在灶台上就出门准备回宜宾,儿媳叫我坐一会儿我都没有,因为我想把包包拿回宜宾放在枕头下。我出门后儿媳就跟了出来,后来在六干道时碰到了我的儿子黄某乙,黄某乙叫我把包包给他,我想到我自己所有的钱都在里面,是我的私房钱,不想拿给他看就紧紧抱住,儿子就硬抢了去打开,结果发现包包里没有一分钱,全部是纸条和瓦片,就发现被骗了。当时打开检查的时候我儿子黄某乙、儿媳唐某某,还有一些不认识的围观群众在场。我一共被骗了9万元左右。我的眼睛刚做了手术,不怎么看的清楚。因为大师说不会要我的钱,只是用钱上的太阳星消灾,所以直到发现之前,我一直以为包包里的钱会一分不少。大师他们说找车子时,车子已停在我们面前5米远的地方,当时司机是站在车子旁边,瘦高个假装过去讲价,最后讲成280元,瘦高个当时好像拿了150元还是100元给那个司机。反正那天我所取的存款全部被骗了,在宜宾取了2万多元;在屏山县取了7万多元;总共就是9万多元。具体多少我没有详加,因为当时我报案时就把取款的凭证交给公安机关了。3.辨认笔录及照片,经周某某辨认,指认了骗自己的张培庚、王玉德、卢学惠以及开车的刘术才。4.证人黄某乙、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4日,黄某乙在农行的朋友发现其母周某某突然取出6万余元,觉得蹊跷,打电话告诉了黄某乙,黄某乙闻讯立即寻找,打电话给唐某某,唐某某告知黄某乙,周某某回家舀了一碗水放在灶台上就出门,14时左右在屏山新县城六干道那里遇到周某某时,周某某往前走并将装钱的蓝色口袋紧紧抱在胸前。黄某乙去抢周某某的包,周某某还说要她的命吗?口袋里面是几块瓦片和厚度约6厘米条形纸(与百元人民币类似宽度),当时周某某身上除了取款凭证外没有钱。5.银行取款回单、凭条,证实2013年3月4日周某某在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共计取出99981.73元。6.高速北站卡口照片,证实2013年3月4日14时57分,由刘术才驾驶川QK05**号轿车,张培庚坐副驾驶位置,在内宜高速宜宾北站进宜宾市区。7.手机通话记录,证实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公司提供的张培庚、卢学惠、王玉德、刘术才的通话记录,案发当天四被告人手机通讯基站卫星定位在真溪(屏山镇)。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张培庚的供述,商量好后的第二天早上九点过的样子,我、卢学惠、王玉德三个人在南门桥头会合后,一起往西区走。一边去就边物色对象。在南岸西区的一个移动公司门口,当时卢学惠就去物色到一个老太婆(戴墨镜),就问她是不是认识一个大师?讲了两三分钟后,王玉德就去假装认识大师,以此来由王玉德就将老太婆、卢学惠带来找我。我看到王玉德捞上话了,我就走到移动公司的前面等到他们三个过来,王玉德和我打招呼,喊我吕老师,王玉德就介绍这个老太婆是他的亲戚,又介绍卢学惠是老太婆的亲戚,我就给卢学惠看,说:“你的丈夫先死了,后来找的丈夫疯了。”卢学惠就说算的准,卢学惠说怎么改?我就说毛主席是太阳星转世,要拿钱来改,钱也必须是自己的钱,有多少拿多少,拿多少改多少,拿完就改完,意思是拿积蓄出来后,才能把灾消完。把钱拿来包好以后,由我做“法事”后,给太阳星开光,将开好光的太阳星放到枕头下睡一晚上就能消灾。卢学惠就说回去拿钱走了,王玉德让我给老太婆看下寿诞,我就假装掐指算,说你可以活八十八岁,之后假装算不走,说老太婆家里有灾难,有血光之灾的就是他儿子。老太婆就问如何才能消灾解难,我就说还是需要太阳星消灾解难,拿完才能改完,我问老太婆有多少钱,老太婆说有三、四万元钱,我就让她回去拿钱,并且让她回去不能给任何人说,而且说了就不行了。老太婆就回去拿钱,王玉德就跟老太婆一路,等老太婆走了后,我就给刘术才打电话,让他把车开到南岸好吃街来。过了半小时左右,老太婆和王玉德就过来了,老太婆说钱存在屏山,要到屏山才能取。我就说陪她去屏山去取,我们假装包车到屏山,去问刘术才的车走不走屏山,刘术才就说300元,之后讲价好多就不晓得了。上车后,我就坐前面,而王玉德坐后面,上车后,刘术才还和老太婆摆了几句,刘术才还对老婆婆说自己姓周,目的是取得老太婆的信任。在路上的时候,老太婆的手机响了,我就说电波干扰,做“法事”和算命要受影响,帮老太婆把手机关了,主要是害怕有人打电话提醒老太婆。每到取钱银行的附近时,刘术才就主动停车并告之老婆婆到取钱的地方了。到了屏山县城后,到农村信用社,老太婆去信用社取钱,王玉德和她一路去的信用社,这时我在车上问司机有纸没得,因为老太婆有三、四万元钱,需要多做点假的,刘术才就说没有纸,去后备箱拿了四本街上发的杂志传单。我就将这些纸撕来和一百元面值差不多大后交给刘术才拿到,又继续弄,弄好后我又从刘术才手上拿过来包好。包好后,我就先揣在衣服包内,这时老太婆回来了,我们继续往前走,老太婆说要到农业银行去取,我们送老太婆取钱后,王玉德和老太婆上了车,上车后我们走了一段又下了车,当时王玉德下车给了刘术才150元钱,刘术才说等下回去拿100元就可以了。刘术才就假装有事去耽搁,其实他在前面等到的。当时我们就往鱼塘边上的烂房子走,到了后,我就准备做“法事”,老太婆就把钱拿出来,当时我看到有两叠钱是捆好的,其他还有一叠是散的,全是百元面值,我就当面把钱包好,用黑口袋包的。包好后,让老太婆呵口气在包好的钱上面,并让其包好的钱给我做“法事”,让她转身对着一颗树念阿弥陀佛,念三十声,而王玉德也转身,监视老太婆。转身后我就开始调包,等老太婆转身后,我就把假的拿出来给老太婆,让她拿到后说拿回去放在枕头下睡两天,才能给别人说,这样灾难就能化解了。老太婆就先走了。我们走后面上了刘术才的车就走了,在车上我说这个老太婆还有钱,刘术才和王玉德都很高兴,卢学惠说在宜宾葡萄园那里吃饭。到宜宾后,我们找到卢学惠,是王玉德清点的钱一共是33000元,我分了4700元,卢学惠分了几千元,刘术才得了400元,其中200元是油钱,而屏山拿的150元钱是退出来的。刘术才说他的车要买保险需要5000元,王玉德就说给他,但是当时没有拿,因为王玉德有事就先走了。剩下的钱除去开支,都是王玉德拿了,作为继续骗钱的开销。(2)被告人刘术才供述,证实刘术才和张培庚是几年以前就认识,王玉德是、卢学惠经张培庚介绍认识的,他们叫我才娃儿。到屏山新县城就只有一次,那次就是在宜宾南岸公务员小区附近接的张培庚、王玉德和一个戴墨镜的老婆婆到屏山。当时王玉德问我到屏山多少钱,我就说300元,最后说成280元。上车后王玉德还给了我100元钱。当天到屏山县政府楼后,张培庚、王玉德和那个带墨镜的老婆婆下车了,我因为有事就先走了,我是一个人走的。(3)被告人王玉德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4日早上7点左右,我们三人在江北上了刘术才的车后就到南岸的405医院下车,后来在西区街道边时,卢学惠就遇到那个被骗的老婆婆,由她扮演寻求中医的人,我随后就上去假装认识,并把他带到西区旁边一山上与张培庚见面,卢学惠假装拿钱就离开了,张培庚假装算命说老婆婆家里有血光之灾,必须将钱取出来做法事改紫薇星,老婆婆相信了就带我去家里拿存折取钱,在西区取了一万余元;我就把情况告诉张培庚,张培庚就叫我把老婆婆骗过去,在山坡上见面以后,张培庚就叫老婆婆把所有的钱取出来才能完全消灾,在老婆婆不注意的时候,张培庚就悄悄告诉我刘术才已经在下面等着了。于是我就提议包车上屏山,结果我们顺着小路到街上(街前面是卖烧烤的),就看到刘术才的车在对面,我就假装打招呼并讨价还价包车费,由300元谈成280元,为了迷惑老婆婆,我还当场给了刘术才100元或者是150元,并说余下的钱等回来再给。随后我们就坐车到屏山,分别在农村信用社和农行取钱并将她的钱骗过来最后坐刘术才的车离开。在到屏山的途中老婆婆的手机响了,张培庚借口手机有信号做“法事”不灵,把老婆婆手机关了,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外人干扰使老婆婆醒悟。另外在中途,刘术才还假装问老婆婆姓什么,在得知老婆婆姓周后刘术才还说自己也姓周。最后到江北一饭馆时,张培庚打开包包点数,总共是50700元,其中一万元的5扎,另外700元是每张百元面额的。当时我们四个人都在场,除去开销后,我们每人分了12600元。吃饭的地点在江北葡萄园附近一饭馆,是张培庚电话叫卢学惠定的。老婆婆将钱交由张培庚后,张培庚叫老婆婆转身念阿弥陀佛,我为了观察老婆婆也会背转身假装念阿弥陀佛,时间大约为4分钟,这个期间钱就会脱离我的视线。在到屏山的时候在车上谈过银行取钱的事,所以每到取款的银行对面,刘术才就主动把车停下,并且告诉我们银行在对面。(4)被告人卢学惠的供述,证实在2013年的3月4日我和张培庚、王玉德到宜宾南岸西区的时候已经是10点过了,我看见前面有个老婆婆,就上去搭讪,还是和上一次那样以我儿子生病为由,问那个老年人认不认识一个会治精神病的吕大师,老年人说不认识,这时王玉德上来搭话说他认识吕大师,可以带我去,并叫老年人一起去,我们三人就一起走,王玉德看见张培庚之后装作偶遇,张培庚说出我的家庭情况我就点头说是,说大师测的太准了,问大师该如何消灾,我就借口回家拿钱消灾走了。当天下午三点钟左右,我接到张培庚的电话问我在哪里,他说他们要回来了,还没有吃饭,我就在江北找了家豆花饭馆等他们。他们来的时候是三个人,还是刘术才开的车,车上有张培庚和王玉德。下车后我们四个就在饭馆吃饭,饭吃了后我说我要先走了,张培庚说今天骗了几万块,大家分了,随后张培庚拿了一万块钱给我,我就先走了,他们得了好多钱我就不清楚了。张培庚说从来没有得到过这么多钱,老婆婆好憨,她身上一分钱没有还跑到屏山把全部的钱取来拿给我们。我估计有50000多元。愿意退出分得的10000元。9.收条,证实周某某收到卢学惠退出的赃款10000元。10.人口信息,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1.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2003年因犯诈骗罪,王玉德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张培庚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一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2000元。12.搜查证、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抓捕张培庚、刘术才时搜查了张培庚随身物品,刘术才的轿车和随身物品,扣押了张培庚所携带的包内纸张,拍摄照片,与周某某报案时上交的包裹内物品相似。扣押了刘术才的戒指和轿车川QK05**。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培庚、刘术才、王玉德、卢学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老年人用钱财作“法事”消灾,趁机调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3691.73元,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培庚提出没有参与前四起盗窃、刘术才提出没有参与盗窃的辩解。经查明,被告人王玉德与卢学惠所供述的犯罪事实相吻合,且也有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手机通话记录相佐证;故被告人张培庚、刘术才所提没有参与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培庚、王玉德、卢学惠及其辩护人提出第五起的金额不是99981.73元。经查明,被害人周某某从家里拿出存单到取钱、被调包,周某某都是与张培庚、王玉德在一起,有张培庚、王玉德的供述,也有周某某的陈述、银行取款单、证人黄某乙、唐某某的证言佐证,对其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金银首饰未作鉴定,估价约2000元无依据及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卢学惠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卢学惠的罪责刑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卢学惠在本案中系从犯。经查明,四被告人在事前有盗窃合谋,在盗窃过程中各有分工,共同完成了盗窃行为,故四被告人的作用、地位大体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均应当对参与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玉德提出本案应是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欺骗各行为人交出了随身钱物,但此时,并没有获得所想非法占有的钱物,被告人实际占有他人钱物,仍然是稍后通过趁钱物所有人不备以秘密手段窃得,本案应是盗窃罪。故对王玉德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玉德、卢学惠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学惠退出了部分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培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二、被告人刘术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三、被告人王玉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四、被告人卢学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培庚的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被告人刘术才的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被告人王玉德的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被告人卢学惠的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华代理审判员 陈 林代理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文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