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316)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雪,王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肖雪。被执行人王越。肖雪与王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确定义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届满。故申请执行人肖雪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肖雪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自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