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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316)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雪,王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肖雪。被执行人王越。肖雪与王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确定义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届满。故申请执行人肖雪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肖雪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自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