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辰民二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2013)辰民二初字第477号邓新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新爱,唐剑梅,陈尊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辰民二初字第477号原告邓新爱,女,瑶族。被告唐剑梅,女,汉族。被告陈尊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新爱与被告唐剑梅、陈尊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新爱于2013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新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新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邓新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永忠审 判 员  刘恩和人民陪审员  李祖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 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