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王小莉诉郭兵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莉,郭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莉,女,生于1992年1月27日。被执行人:郭兵兵,男,生于1992年2月28日。王小莉诉郭兵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7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394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99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支付的和解协议。现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743号民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曼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