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执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鲍士美与阚开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569号申请执行人:鲍士美,男,194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阚开玉,男,195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08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阚开玉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阚开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阚开玉在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兆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