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执恢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朱广学与 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广学,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恢字第00444号申请执行人朱广学。被执行人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朱雀路口华融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张浩,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广学与被执行人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04)雁民再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广学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4)雁民再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主动将案款10354.61元及执行费550元交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已将案款10354.61元退还申请执行人朱广学,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办理社会保险费部分,被执行人已将相关资料递交社保经办机构,因办理周期较长,经申请执行人朱广学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执恢字第00444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如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仍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