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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外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珂义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东风制药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珂义,哈尔滨东风制药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外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王珂义,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东风制药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曲玉鸿,厂长。申请执行人王珂义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东风制药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2013)外民三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珂义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珂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东风制药厂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哈尔滨东风制药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的未履行标的为11131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外执字第7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珂义如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东风制药厂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苏长友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曹立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