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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5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常培国与薛保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培国,薛保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748号原告常培国。被告薛保品。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培国与被告薛保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培国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人民币3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常培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薛保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薛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