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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民一初字第03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城市宝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黄小刚、黄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宝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小刚,黄照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3325号原告:宣城市宝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小刚,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黄照文,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宝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小刚、黄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城市宝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惠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