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调确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黄兰英、邵湘平与骆正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3)雨调确字第48号申请人黄兰英,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邵发良的妻子。委托代理人唐文平,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雨花区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邵湘平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邵发良的儿子。申请人骆正华,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骆军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系骆正华的弟弟。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黄兰英、邵湘平、骆正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胡涵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兰英、邵湘平与申请人骆正华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12月5日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骆正华于2013年12月5日向死者邵发良家属黄兰英、邵湘平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费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该款项包括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所有费用。二、上述赔偿款到位后,此次因邵发良死亡引发的纠纷就此终结。申请人黄兰英、邵湘平不得再就此事向骆正华、周翰林主张其他任何权利。三、其他无争议。四、本协议系申请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易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