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郭想姣与何红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498号原告郭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赵池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