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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郭想姣与何红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498号原告郭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赵池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