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卢新民申请执行河南玲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新民,河南玲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马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卢新民,男,汉族,1978年8月24日生,现住马村区。被执行人河南玲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建设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孝红,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马民二初字第00137号、(2013)马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玲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玲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11月1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玲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双方协议,被执行人河南玲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意将办公楼以8279102.22元以物抵债给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河南玲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楼交付申请执行人卢新民抵偿工程款债务8279102.22元。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卢新民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毛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