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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田同岭与张永刚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同龄,张永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945号原告田同龄,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张永刚,男,1964年9月1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段书军,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田同岭诉被告张永刚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黄现军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同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田同岭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同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4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660元,均由原告田同岭承担。审判员  黄现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建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