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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民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辛胜利与房宏林债务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胜利,房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351号申请人辛胜利,男,汉族。被执行人房宏林,男,汉族。申请人辛胜利与被执行人房宏林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4月4日作出(2001)扶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由执行人房宏林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申请人6604.57元并承担诉讼费495元。被执行人不服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9日作出(2001)宝市中法民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权利人于2001年11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携家外出打工不归,下落不明,家门常锁,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02年10月8日中止执行。后因申请人去世,其妻张景荣先后多次来院要求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经查申请人之妻张景荣已年过七旬,其子辛掌耀原系我县公安局干警,1994年因交通肇事死亡,两个女儿均已出嫁,张景荣老人无依无靠,家庭生活极度困难,我院于2013年2月4日按程序向申请人之妻张景荣一次性司法救助4000元,申请人口头表示不再追究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扶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琳辉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王玲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