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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416号原告孙某某,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刘某某,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1月3日登记结婚,1989年6月2日生一男孩孙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很好,原告在2000年下岗后,被告不让原告找工作上班,双方因此生气打架。原告于2010年7月起与被告分居生活,并于2012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此后双方仍未和好,且继续分居生活已近三年之久。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辩称,日子过的好好的,孩子也大了,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9年1月3日登记结婚,1989年6月2日生一男孩孙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很好。2000年原告下岗后,双方经常因工作问题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1年8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古冶区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出具的证明、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已达25年之久,并生育了子女,已经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当产生矛盾时,双方应本着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的原则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应当慎重考虑,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仍存在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秀艳代理审判员  刘 爽代理审判员  吕军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孟祥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