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智与被告安汇民、张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智,安汇民,张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592号原告王晓智。被告安汇民。被告张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邴海建,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智与被告安汇民、张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智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王晓智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孟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