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民初字第11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宏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山东宏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1149-4号原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代表人陈林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华丽,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萍,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宏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良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繁强,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长庆,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宏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系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博碕人民陪审员 黄爱琴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少锋 百度搜索“”